学习《民法典》心得(九十九)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表示的处理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9月13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例如:甲小区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到期后,甲小区业主没有对小区物业公司作出任何表示,也就是说没有解聘原物业公司,也没有另行聘请其他的物业服务公司。小区原物业公司继续对小区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认为原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可以随时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原物业公司停止服务,交还小区物品、设施,离开小区。
物业公司也可以不再为小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但也应当在停止服务前的六十日,书面通知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让小区另聘物业公司。
写于: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