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浅议(八)
——案件是否胜诉取决于案件本身而非律师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12月11日
在民事案件中,每一个当事人都希望着自己的案件能够在法院诉讼中获胜,即便是那些原本没有胜诉依据的案件当事人也无不如此。
这都是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所致,属于人的正常思维。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案件当事人极尽胜诉之能事,托关系、找熟人,挖空心思要请一个知名的律师出庭,他们把案件胜诉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律师身上,在当事人看来,只要是律师有名,只要能够请到所谓的“大律师”,案件一定会有好的结果。
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一个一个的选择律师,一个一个的询问价格,在周转了一大圈后,有人推荐了一个名律师,当事人也喜从天降,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了请来的律师身上。可是,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后,判决结果并不是当事人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于是,开始埋怨起了律师,开始怨天尤人。
其实,在民事案件中,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不是律师的好坏,更不是有名无名,而是案件本身是不是可以胜诉。换句话说,就是这个案件是不是有理,是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让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而非请的哪个律师。
如果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而你又是守约的一方,又没其他的违约行为,那么,这个案件依照法律是一定能够胜诉的。如果案件在内容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你是违约的一方,那么,无论由谁代理案件,你都不会胜诉。
这是由于法院判决案件也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根据案件的事实也是要作出对有理一方当事人的有利判决,这是案件的基本常识。没有哪个法官敢明目张胆,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有人说,那也不一定吧,我那个案子明明是有理的,怎么法院判我输了呀?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案件是判决错误的,这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案件本身没有问题,法官或者律师在认识这个案件的时候没有完全弄明白案件事实,或者弄清楚了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适用错误。所以作出了错误的判断。第二,个别法官徇私枉法收受了当事人的钱、物,明明知道案件事实,由于受到了物质利益的干扰,把本来应该胜诉的一方判为败诉。第三,当事人所请的律师没有正确把握案件的重点,为了利益对法官作出了错误的引导,使得案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判决,伤害了合法权益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那么,当事人在请律师时应该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才能够请到客观、公正代理案件的律师呢?
我以为,当事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一个律师是否胜任你所委托的案件:
第一,律师的法律知识是否牢固。办理案件主要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再分析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处理。当然,这需要对案件事实有一个足够的了解,如果案件事实没有弄清楚,那就很难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律师的品格。这是当事人最应该重视的一个方面,因为品格好的律师不会因为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他只会根据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去判断案件,然后作出正确的结论,而决不会为了利益而去代理案件。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代理案件可以不收取费用,而是不应该为了挣钱而不顾法律和事实。
第三,律师的从业时间。从业时间是律师直接接触案件的关键,如果没一定的从业时间,没有足够的办案数量,一个学历再高的律师,由于没有实践的检验,那么,也不一定是一个好的律师。
当事人如果能够从以上几个方面把握,再去请律师代理案件,那么,一定可以少走弯路。
写于: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