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零六)
——无因管理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12月23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正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例如:一农民甲正欲上工之时,看到在打谷场上晾晒着邻居乙家刚从地里收回来的谷穗。天上雷声隆隆,电光闪闪,一场暴雨即将来临。
这时,甲放下农具急忙把乙的谷穗全都收了起来放在了自己的家中,以避免雨淋。
甲刚收拾完,暴雨便如瓢泼一般倾泄而下,乙的谷穗没有受到雨淋。后来,乙回到家中,甲把谷穗还给了乙家。
由于乙家的谷穗在甲家存放使得甲家的玉米没有地方存放被雨水淋湿后发了芽儿,损失金钱若干元。
在这种情况下,甲不仅可以请求乙给予甲收拾谷穗的工钱,还可以请求乙适当补偿甲因自家的玉米发芽儿而减少的收入。
写于:2024年12年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