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零七)
——不当得利
作者:奉法如天
2025年1月2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例如:张三有一群羊,有一天在放羊时,一只羊走失被邻村李四捡回。
张三得知后向李四索要丢失的羊,李四拒绝交还。于是,张三将李四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李四交还张三丢失的羊,但张三应给李四照看、喂养几天羊的费用。
写于: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