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一十二)
——性骚扰
作者:奉法如天
2025年3月19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例如:甲男与乙女是同事关系,平时在一个办公室工作,甲男对乙女意图不轨,遂经常在微信中发送一些暧昧的语言、图片等。有时,甲男还对乙女动手、动脚,这使得乙女非常难堪,几次制止甲男的行为,都被甲男以“我喜欢你!”等语言回复。之后,甲男还是没有停止上述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乙女可以向本单位投诉甲男性骚扰行为,并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写于: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