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一百一十三)
——姓名权
作者:奉法如天
2025年月23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甲某欲到一单位求职,由于甲某超过了该单位的招聘年龄,甲某便从一个比她小的熟人乙处借得一身份证,甲某便以乙的身份被该单位录取,为了能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甲某又以乙的身份证开立了银行账户,以领取单位的工资。
由于甲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遂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写于:202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