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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展示] 王今朝: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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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1: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农 于 2024-10-14 11:41 编辑

    王今朝: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建议



作者:王今朝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4-10-13 08:41:36





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动作是很大的,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应该是有一定作用的。但作为一个经济学者,一个共产党员,我对“意见稿”有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来自于一些担忧。这些担忧在我国马克思主义者中应该是普遍存在的。

一、总体建议

总体上看,建议继续修改“意见稿”,使这部法律在充分成熟后再出台。如果暂时还不能确定是否成熟,就先不要急于出台。如果一定要现在出台,建议加上“试行”字样,以利于法律的完善。原因如下:

第一,从哲学上看,对于民营经济立法要更彻底地遵循辩证法的两点论,即既要看到民营经济的好的方面,也要看到民营经济的不足的方面,不能忽视资本逐利的不良后果。这应该是这部法律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哲学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说“唯物辩证法是中国共产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对如何正确对待资本做出过一系列重要指示。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既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系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关系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在谈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时指出:要坚决反对资本无序扩张,对敏感领域划出负面清单,加强反垄断监管。同时,也要调动企业家积极性,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强调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指出近年来,由于认识不足、监管缺位,我国一些领域出现资本无序扩张,肆意操纵,牟取暴利,这就要求规范资本行为,趋利避害,既不让“资本大鳄”恣意妄为,又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政治和经济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让各类资本都不能横冲直撞。他强调,要防止有些资本野蛮生长,要反垄断、反暴利、反天价、反恶意炒作、反不正当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不是不要资本,而是要资本有序发展。然而,“意见稿”对于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给予的笔墨是不足的,甚至没有相关字样。许多立法都是因社会存在的重大风险而立,而“意见稿”只提及“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对于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只字未提。

第二,从法理看,任何法律都要遵守《宪法》,但是否真正在遵守《宪法》,并不只看它是否写明遵守宪法或引述了宪法的某些条文,而要看它的实际内容和精神与宪法的规定是否一致。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而目前,我国是否还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存在争议的,这种争议的存在反映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从有关部门提出的民营经济占据“56789”(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的比例看,如果这个“民营经济”主要是指非公有制经济,那么,中国就已经不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因而也不可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出台一部符合《宪法》精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值得慎重思考的。从法律名称和条文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旨是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而我国民营经济的主要成分,是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的经济,而不是集体经济。在中国是公有制经济的汪洋大海的情况下,允许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当然是合理的;但现在,在中国已经成为私有制经济的汪洋大海的情况下,其合理性程度应该如何研判?《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不能违背的,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保证。民营经济立法的内容和精神,必须确保而不能与《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规定形成实际对立,这是一个事关中国社会性质确定的重大根本性问题。

第三,从党的政策整体看,不能因为有人说民营经济占据“56789”的比例,就认为应该对此格局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否则,岂不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了吗?岂不是让现存来永恒化吗?这是违背辩证法的,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任务是“努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他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党中央已经明确提出了分阶段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那么,距离这三个时间节点也只剩1年、11年和16-26年,民营经济立法准备管多少年?总不能是个只管眼下的临时立法。民营经济中占主体的私营经济发展,无疑会导致中国贫富分化持续化甚至加大,这是人所共知的现实,与党中央提出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客观上是有矛盾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已有意见认为,人工智能发展进一步会加大财富两极分化。“意见稿”文本对共同富裕的考虑是不足的。


第四,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属性看,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共享型的社会,其经济基础应该是公有制。中国提出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实搞活了经济,推动了经济发展。但一方面,中国有更为优化的方法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它也导致中国收入分配两极分化、腐败盛行。即使中国真正建立了亲清的政商关系,资本私有者也会享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资本集团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后必然寻求政治权利,必然侵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这是防不胜防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使然。这样下去,中国共产党是否可能变成资产阶级政党呢?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否会变成资本主义制度呢?这种前景值得在该法律中加以防范。

第五,从社会与文化的关系看,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一个高道德的社会。道德的高低首先表现在不把私人经济利益作为社会的基本驱动力,而是把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的基本驱动力。然而,“意见稿”所定义的民营经济本身首先是以私人利益为先的。而私人为了获得利益,很可能会不择手段。不择手段就会降低中国的道德水平。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产品是高质量的,而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我国出现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又出现炒地炒房,社会腐败加剧。这不能不说与改革的方法策略有关。现在,“意见稿”对其上升为法律,是否会在文化、道德方面导致不虞的后果,缺乏适当的评估!有理由担心,在当前对腐败的高压与高发持续并行状态下,未来中国有可能被资本势力推动形成类似美国政治献金制度的合法腐败制度的危险。

第六,从法律原则看,法律讲究权利责任对等。民营经济的权利是否与它的责任对等呢?亿万富翁的权利和他的责任是否对等呢?很显然,按照毛泽东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道德标准来说,是不对等的。对此,“意见稿”应该加以充分的考虑。任何法律都不能对一种特定的对象只赋权,而不要求责任。权责失衡必然导致巨大扭曲。

第七,考察中国改革开放史,可以发现,中国的政策、法律制度有虚有实,虚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比较多,实私有制的也比较多。这类似或者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一手软一手硬”的情况。这部法律是否也会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意见稿”起草应该不仅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论述,还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有制、党的领导、全过程民主、以人民为中心等等的思想,还要依据党在历史上所形成的被人民广泛接受的先进思想。如果只顾一点不及其余,就会导致党的思想的割裂,就会导致党内外共识分裂,并且给国外以口实。比如,西方资产阶级政客也可以说,他们本来就是让老百姓在民营企业中就业的,他们的国家也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甚至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只是比他们落后、腐败和不公平。如何证明习总书记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值得民营经济立法考虑。

第八,中国已经形成大规模资本。如果“意见稿”上升为法律,是否会给资本提供政治诉求的“桥头堡”,逼迫执政党做出更大让步呢?是否会导致干部更加背离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公仆”本质,而充当听从资本召唤的“店小二”呢?难道从孙中山讲“抑制资本”,到习近平讲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都没有现实意义和落实必要吗?明眼人看“意见稿”,会有一种感觉,即它的起草受到了资本方的意识形态的强大影响。

第九,中国目前这种商人可以赚大钱、官员只拿固定工资的格局是一种不均衡的格局:为什么民营经济可以获利,而官员、事业单位人员不能获利,就只能甘于拿工资的生活呢?科学家也可以想,为什么我要做冷板凳,不去赚钱呢?现在,一些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一面享受国家待遇、手握公共权力,一面个人兼职办企业、合法挣钱捞钱,公权私用连反腐都没法查;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就更不用说了,反腐都搞不下去;大专院校许多工科教授也开始创办自己的企业,这样的教授很难安心做科研和培养学生了。——中国应该批判性吸收硅谷模式,而不能全盘照搬。而官员如果想着赚钱,又怎么可能很好地去为人民服务呢?一旦“意见稿”上升为法律,中国政府、中国法律可能会进一步形成亲和资本的意识形态,一些缺乏道德的官员就会紧密地与资本结合,以谋求财富,整个社会就会延续原来的全民经商、权力寻租、一切向钱看的格局,这种情况应该考虑到。

第十,“意见稿”如果上升为法律,要防止所达到的效果主要不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而是促进民营垄断企业的发展,并且使得民营垄断企业获得法律特权。这是因为中国民营经济已经不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了。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已经死去,许多还在经营的民营企业也发现生意不好做了,只有一些带有垄断特征的头部大企业才可能获得更大发展。这种实际情况,就可能使这个“意见稿”在相当程度上失去本来的意义。

综上所述,“意见稿”总体上还有待吸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既适应当下中国国情,又考虑中国蓬勃发展的新质生产力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还要与党中央制定的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分阶段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战略规划接轨。否则,在其上升为法律之时,或许就是它过时之日。

二、“意见稿”的具体表述存在的问题

如果坚持现在就要出台这部法律,那么,不仅要加“试行”字样,而且需要注意“意见稿”的以下问题:

第一,第一章第一条和第二条应该位置置换,即把第一条作为第二条,第二条作为第一条。“意见稿”第二条表达的更为根本。因为民营经济只是中国经济的一部分,它必须为中国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促进民营经济的法律的制定也应该是为中国人民的利益服务。

第二,“意见稿”决定设置“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在建立这种协调机制时,应该吸取中国改革开放后设立招商部门的前车之鉴。过度强调招商引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经济发展的希望寄托在外资身上,这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相违背。民营企业是人民组织起来的好的方式吗?它对于社会主义还是只能是一种辅助的部门。而且,它的发展的好坏严重有赖于民营企业领导人的道德水平。中国今天民营企业领导人的总体道德水平还是令人担忧。一些头部企业领导人的道德水平表现很差。

第三,“意见稿”第二章以“公平竞争”为标题,带有唯心主义色彩。私企和国企性质不同、领域也可能不同、规模也可能不同,怎么可能公平呢?小的私企不可能获得大的私企的机会,又怎么可能公平呢?企业领导人的社会关系不同,所得到的机会就不同,哪里谈得到公平呢?对社会主义中国,真正可以依赖的力量是公有制,为什么要它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呢?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已经否定了所有制中性、竞争中性,这个意见稿又以“公平竞争”把所有制中性、竞争中性的错误理论私货夹带进来了。历史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批判“税负公私平等”的谬论。“意见稿”第二章以“公平竞争”为标题是否真正能够成立?试问,国有企业要给国家财政既交税又上缴利润,而民营企业只用交税不用缴利润,而且国有企业还要承担其他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能说是“公平竞争”的条件吗?难道写上法律的“公平竞争”是搞“双标”的伪公平?

第三章是关于投资融资促进的。当下,中国的投资机会已经大大减少了。促进民营企业投资会产生多大的效果呢?金融部门为了自身安全和效益,其行为常常是嫌贫爱富的,常常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的。“意见稿”促进民企融资在当下中国是否会导致金融机构的高风险呢?是否导致金融部门无所适从,从而实际上导致该法律的有法不依呢?

第四章是关于科技创新的。当下,即使世界正处于一次科技革命的过程中,但由于科技革命涉及诸多知识、设备、资金,民营企业由于资金有限,是否会有力地促进科技创新,也是值得思考的。

第五章是关于规范经营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大的私营企业很少有规范经营的,这就像刑不上大夫一样。因此,关于规范经营的规定过于虚化。

第六章、第七章分别是“服务保障”、“权益保护”。这两章很实,反映了“意见稿”的实质。但这是否被他人所利用呢?邓小平20世纪70年代末开启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但90年初就发现两极分化自然出现,指出“发展之后的问题不比发展之前少”,并明确提出要在上世纪末着手解决两极分化问题。然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什么系统的政策真正着手解决两极分化问题呢?“意见稿”的“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即使能够促进发展,也会产生“发展之后的问题”。

第八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该法是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而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让诸多政府官员、事业单位和国企领导处于极为危险的境地。因此,其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可能是消解政府权力和国企利益的,至少是有潜在的巨大的危险。这就使得“意见稿”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达到的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作者系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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