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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法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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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15: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节:掂量
在谢灵琳正式逮捕前,拘留期满,公安局经侦处本来打算把谢灵琳放回来两天。谢均接到公安局的电话有点犹豫。谢均因为忙,就将此事告诉了王老师,按理说,王老师不该操这个心,但王老师同情这个身边的悲剧人物,暗自将灵琳当妹妹对待,所以,凡是灵琳的事,王老师就当成自己的事。王老师想,灵琳出来可以和母亲父亲说说话,可以将一些事情和弟弟交待一下,是否见一下女儿,最好是不见,就是见了女儿,女儿问起来怎么说,是真回答被拘留,还是说谎,被公安局保护起来。王老师先开车到拘留所附近的小镇,看了几家旅馆,问了价钱,还要了旅馆老板的名片,以便电话联系。王老师想,灵琳暂时出来,讨债的是否得到消息?讨债的人得到消息,是否纠缠灵琳,尤其是姚芳是否再带涉黑人员再找灵琳恐怖逼债?许多问题,只要有可能,能回避一定回避,不能回避,也要有应急方案。如果再遭到恐怖逼债,打110是个办法,或者迅速回到拘留所也靠近。
王老师找了旅馆,又问了谢均母亲的住址,开车去熟悉一下路,以便灵琳出来后再接她的母亲比较方便。灵琳母亲十分感谢王老师,但灵琳母亲认为旅馆虽离拘留所近,要花钱,灵琳母亲因为灵琳出事,已经花了冤枉钱,现在再花钱,有些力不从心。王老师说,住旅馆的钱他出,吃饭的钱也由他出。灵琳母亲说,这多不好意思。王老师说,邻居好,赛金宝。灵琳母亲说,现在的亲戚朋友不过如此,就是兄弟姐妹为钱的事闹矛盾的大有人在,好邻居必竟还是少数。
后来,灵琳母亲带王老师到了郊区乡下,是灵琳母亲的一个亲戚,灵琳母亲说,灵琳出来在乡下住几天,不会有危险,只是地方偏了些,交通不方便,而且离拘留所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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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灵琳母亲去乡下的路上,灵琳母亲还告诉王老师,有几个讨债的因为灵琳被拘找不到灵琳,就到灵琳母亲家闹事,把灵琳母亲家的窗子玻璃全部砸了。王老师心想,砸玻璃无非出气。灵琳母亲告诉王老师,她去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的民警找了闹事的人,教育他们,子女犯罪不能牵连家族。王老师为灵琳母亲的坚强而感到欣慰。
不知怎么,王老师的准备全落了空。因为在两天中,灵琳由拘留改为逮捕,灵琳就出不来了。
谢均又一次接到包律师的电话,已是晚上9:30,包律师将最近了解的情况与谢均通了气。包律师告诉谢均,由于灵琳的案情比较典型,现在该案已经得到省公检法的重视,同时,韩江的通缉也上升为省级通缉。包律师推测,灵琳这次可能要判12年到无期。谢均听了,心里一楞。谢均放下电话,就去敲王老师家的门,门敲响了,谢均想这么晚了,何必影响人家,但欲止不行。王老师刚刚入睡,听到敲门声也一楞,他以为姚芳一帮人又来闹事,听到谢均的声音才放心开了门。
谢均把包律师的电话一五一十全部告诉了王老师,这下,王老师也心跳得特别快,这心跳得快,自然无法入眠,无法入眠,王老师硬是控制自己,第二天还要上班,上班以后还要上互联网查一些资料。
只觉得迷迷糊糊睡了几个小时,天一亮,王老师吃了几片饼干,喝了一杯酸奶,就开车提前上班。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王老师先打了几个汉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后点击搜索,很快就找到了相关刑法的处罚规定。虽然是对照刑法,王老师对灵琳的罪行有了依据,但王老师们放心不下,他又搜索了上海法院网找法网中国刑法网中国警察网”“中国法院网……
  王老师找到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禁,该案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997310日被逮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某地分院以被告人郭某犯集资诈骗罪,向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安徽省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表明:1995年至1996年问,被告人郭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04.285万元,放出会款总金额为3222.6万元,扣除放会款,郭某共非法占有他人上会181.685万元。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缴会的形式诈骗181.685万元,并大肆用于个人及家庭挥霍,到案发里仍拒不退还,从而导致李某因自杀致残,顾某自杀死亡,并间接造成有人自杀、又有人自杀被他人抢救而未成、1人被杀,给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秩序均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的判决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你收财产十万元;追激被告人郭某的非法所得一百八十一万元千六千八百五十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依,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郭某犯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案报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郭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且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判决:
撤销安徽省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判决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
对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看了这个案例,王老师倒吸一口冷气,一审、二审的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竟然是生死之别,可见在法律的运用上还是有一定差距的。王老师想,按照法律,谢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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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判十年,怎么可能判十二年甚至判无期呢?郭某的案情比谢某的案情严重,数额达到千万,且造成自残、被害事实,谢某相比,罪行的程度小了许多。但王老师揣摩郭某被一审、二审判决死刑,肯定是死刑早定,无生还希望,不料人民法院却拉了郭某一把。
王老师不放心,又在网上查到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借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6.4亿元,法院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相关人员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万元。看来,犯此类罪的判决最多十年。
王老师不理解的是,主犯张某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达437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会资金余额为167亿余元,如此大的非法贷款,张某仅被判十年。
王老师经过案例的比较,对谢某的定罪应该说比校有数,他先打电话给谢均,让谢均放心,然后又将网上的资料下载打印出来,以便到时交给律师作辩护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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