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节:第二次起诉 王老师曾经借给谢灵琳十万元,这是王老师多年来节省下来成果,现在,这笔钱经过谢灵琳的手,交给了韩江,而韩江不见了,这笔钱也不见了。从这点上说,王老师恨谢灵琳,但更恨韩江,比比受害人,谢灵琳是最大的受害人,韩江的潜逃,把谢灵琳推到了风口浪尖。但王老师作为受害人,与谢灵琳是难以比较的。谢灵琳是大受害人,而王老师是小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王老师应有同情心,而作为谢灵琳,她的良心受到责备,如果不是她的过错,她不会害了十几个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韩江在逃时间俞长,谢灵琳的心理也就越重。俗话说,钱落穷人手,意思是钱在穷人手中不会留下多少,现在是钱落骗子手,骗子早就对钱虎视眈眈,还不是饿虎扑食,骗到就花。虽然是几百万,可坐吃山空,花起来快。 韩江携款潜逃以后,王老师出于本能的反映,他去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做了证书,按了手印。为了双保险,王老师又去了法院,起诉了谢灵琳,并做了财产保全。在王老师看来,双保险有双保险的益处。后来,在一定的时效内,王老师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谢灵琳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涉及到刑法,按最高检的有关规定,先刑后民,就是说先对谢灵琳进行刑事判决,然后再进行民事判决。王老师看了判决,没有异议,作为知识人士,他服从了法院的判决,唯有财产保全仍然挂在法院。现在法院的陈法官打来了电话,征求王老师的意见,是否重新起诉了?王老师问,如果重新起诉是否有作用?陈法官的回答是肯定的。王老师假设自己二次起诉,万一抓到韩江追回部分钱款,是否有资格讨债,陈法官予以肯定。至于王老师对谢灵琳的财产保全,是否肯定能拿回部分钱款,是否超过诉讼费?陈法官也给予了肯定,就这样,王老师答应陈法官关于二次起诉的要求。王老师从陈法官那里要了状纸,回去重新誊写,一式两份交到法院立案大厅,并重新缴了诉讼费。其实,王老师争这些钱,不是为了自己,他早已把这笔钱作为身外之物,打算将来资助将因坐牢失去工作的谢灵琳。每每想到此,王老师也铐问自己,是不是有点傻?自己的钱让人家交给骗子,为什么不恨人家,还要帮助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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